关于塔机使用中的“十不吊”

    塔机在建筑施工作业中作为垂直运输机械使用很普遍,已成为建筑施工中不可缺少的建筑机械。作为一种大型施工机械,从安全角度分析有以下特点:
      1、通常具有庞大的结构和比较复杂的机构,能完成一次起升运动、一次或几次水平运动。
      2、所吊运的重物多种多样,载荷是变化的。
      3、需要直接在较大的范围内运行,活动空间较大。
      4、暴露的、活动的零部件较多,且常与吊运作业人员直接接触(如吊钩、钢丝绳等),其潜在许多偶发的危险因素。
      5、作业环境复杂。
      6、作业中常常需要多人配合,共同完成一项操作。
      上述诸多危险因素的存在,决定了起重伤害事故较多,并且塔机一旦发生事故,不仅财产损失而且大多数时候有人员伤害,影响较大,因此已把它归入特种设备管理,从它的制造、安装、使用、维修都发布了相关的规范和规程,相关的部门或单位对其作业中的危险性总结出了起重作业“十不吊”规定,只要坚持了这“十不吊”原则,塔机事故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。但实际生产中具体为哪“十不吊”,业内目前还没有一个科学、具体、实用的版本,塔机相关规范中也没有特别的规定。本文尝试对我地各种版本及塔机的各种规范进行分析归纳,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塔机“十不吊”具体规定,供大家参考。
      现将我地流传的相关“十不吊”列举如下:
      一、成都市安全监督管理站发布的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》一书中的塔机“十不吊” :
      1、起重臂和起吊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。
      2、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,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。
      3、钢筋、型钢、管材等细长的材料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,单头“千斤”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。
      4、多孔板、料斗、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吊时不准吊。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。 
      5、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,吊砖必须使用砖笼,并堆放整齐,木砖、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,叠放不齐不准吊。
      6、楼板,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。
      7、埋入地里的板桩、井点管等以及粘连、附着的物件不准吊。
      8、多机作业应保证起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m,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,无安全措施不准吊。
      9、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。
      10、斜挂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。
      上述中第一条,“在臂架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”,在施工现场中这一条肯定是无法避免的,因为当塔机吊物旋转过程中几乎要覆盖整个现场,臂架下肯定会有人停留或行走;“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”中已经自相矛盾,已经起吊了还要求不准吊,所以这一条无多大意义。第四条中,料斗大概是塔机自配的专用料斗,这必须用四点吊,但手推翻斗车怕是禁止用来吊运材料的了,所以这一条也应该修改;其余几条只说明了一些特殊性,不完全。
      二、成都市安全监督管理站出的《民工夜校读本》中的塔机“十不吊”
      1、超载和斜拉不准吊。
      2、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准吊。
      3、无指挥、乱指挥和指挥信号不明不吊。
      4、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。
      5、吊物上站人和堆放零星物件不吊。
      6、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准吊。
      7、安全装置失灵不准吊。
      8、雾天或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准吊。
      9、高压线下面或离高压线过近不准吊。
      10、六级以上强风不吊。
      上述中对小型物件如砖块、箍筋等无要求,第八条的雾天与第十条都属于同类性质“恶劣天气”,所以需补充和完善。 
      三、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局出的培训教材《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》中的塔机“十不吊”:
      1、超负荷不吊。
      2、指挥信号不明、光线不明、重量不明不吊。
      3、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、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。
      4、歪拉斜挂、埋在地下物件不吊。
      5、安全装置不灵不吊。
      6、靠近高压线又无可靠安全措施不吊。
      7、物件上站人或上有活动物品不吊。
      8、易燃易爆品不吊。
      9、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。
      10、违章使用、违章指挥时不吊。
      上述中同样对小型物件无要求,对恶劣天气只在第一条中说了一下“光线不明”,也不完善,第八条中“易燃易爆品”较笼统,比如施工现场中的木方、泡沫等都属于易燃易爆品,那肯定是要吊的,还有氧气、乙炔瓶在主体施工时二、三十层楼如不用塔机吊上去,用人抬上去吗?这条也值得商榷。第十条中“违章使用”一项较笼统,本身十不吊就是指出哪些是违章使用,所以这一条是凑上去的。
      四、塔机相应规范中的“不吊”(或禁止作业的项目):
      1、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》(JGJ33-2001)中第4.4.40条要求:作业中如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;
      2、《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》(JT/T100-1999)中第3.1.10条要求:在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司机不得操作起重机,  (1)、指挥信号辨别不清;(2)、会造成事故的指挥;(3)、不符合起重机性能的指挥。
      3、第3.1.11条,在作业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指挥人员,只有一个指挥人员发出信号时,方可操作。凡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指挥人员同时发出信号时,不得操作。 
      4、第5.2.1条:司机必须熟悉所操作的起重机的性能,并应严格按说明书的规定作业,不得斜拉、斜扯重物、吊抜埋在地下或粘连在地面、设备上的重物以及不明重量的重物。
      5、第5.2.6条:司机不得操作安全装置失效、缺少或不准确的起重机进行作业。
      6、第5.2.8条:不允许起重机超载或超风力作业。
      7、第5.2.13条:不得起吊带人的重物,禁止用起重机吊运人员。
      8、5.2.16条:作业中遇下列情况应停止作业:(1)、恶劣气候,如大雨、大风、大雾,超过允许工作风力等影响安全的作业;(2)、起重机出现漏电现象;(3)、钢丝绳磨损严重、扭曲、断股、打结或出槽;(4)、安全保护装置失效;(5)、各传动机构出现异常现象和异响;(6)、金属结构部分发生变形;(7)、起重机发生其他妨碍作业及影响安全的故障。
      根据上述,第一条指的恶劣天气;第二、三条指的是指挥信号方面;第四条指的是起重量方面的;第五条指的是安全装置方面;第六条指的是指的是起重量和天气方面;第七条指的是不准载人;第八条的第一项指的是天气方面,后面几项指的是安全装置方面。
      五、根据以上分析,提出笔者总结的“十不吊”:
      1、歪拉、斜挂重物不吊。
      2、超起重机额定负荷不吊。
      3、埋在地下或粘连在地面、设备上的重物及不明重量的重物不吊。
      4、无指挥、乱指挥和指挥信号不明不吊。
      5、小件物品未用吊笼(蓝)装或未装平整、超过吊篮边沿不吊。
      6、起吊物上站人或上有活动物品不吊。
      7、起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或捆绑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。
      8、吊物边缘锋利、带棱角等无防护措施不吊。 
      9、安全装置失灵不吊。
      10、大雨、大雪、大雾、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不吊。
      以上就是笔者根据各种版本及相关规范总结出来的“十不吊”, 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出,互相学习,或者经过本文的抛砖引玉,共同商讨,使塔机的“十不吊”形成规范性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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